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債 權 人 李國憲
債 務 人 呂曼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除所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利息,其請求年息百分之
六逾越法定利率周年利率百分之五,逾越部份債權人無請求
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