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
債 權 人 彭芳美
即許清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被繼承人許清河之全體繼承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
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