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扶元欣
謝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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