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0號
TTDV,103,司促,1320,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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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邱海玲
      邱榮林
      陳金花即梁金花
一、債務人邱海玲邱榮林陳金花即梁金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海玲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邱榮林
    陳金花即梁金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700元整,並約
    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
    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
    103年3月1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八
    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
    二點八三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邱海玲自102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32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邱榮林陳金花即梁金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
│ │         │ 102年10月1日起至   │百分之1.83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103年2月28日止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102年11月2日起    │20%計算。       │
│1 │ 13,258元    ├────────────┼──────┤至清償日止      │           │
│ │         │ 103年3月1日      │百分之2.83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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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