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王尉達即王蘭妹之繼承人
王美君即王蘭妹之繼承人
王美惠即王蘭妹之繼承人
王美英即王蘭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壹佰捌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