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鈺珊
被 告 賴志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6號、103年度原簡
字第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