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60號
TNDV,98,重訴,260,2014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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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木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複 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義
訴訟代理人  梁育成律師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計代一
       陳建州
訴訟受告知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卓耀南」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木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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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