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 告 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木生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複 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被 告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宗義訴訟代理人 梁育成律師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計代一 陳建州訴訟受告知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張文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卓耀南」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木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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