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奇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4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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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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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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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益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利展塑膠行│102年9月5日 │新臺幣90,000元│EA0000000 │
│ │邱建興 │竹溪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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