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46號
TNDV,103,除,146,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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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汪基華
代 理 人 趙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3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6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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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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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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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9270~9279 │10 │10000 │
├──┼──────────┼─────────┼──┼───┤
│0002│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18236~8257 │22 │22000 │
├──┼──────────┼─────────┼──┼───┤
│0003│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277 │1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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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