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郭炎塗
郭趙淑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銘城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08,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