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3號
TNDV,103,醫,3,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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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王福仁
以上原告與被告林怡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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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