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王福仁
以上原告與被告林怡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