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7號
TNDV,103,訴,317,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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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吳盛國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傅以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2年間以其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為共同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 外人葉聖玉,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 ,存續期間自82年7月24日起至82年10月24日止,清償日期 為82年10月24日,嗣訴外人葉聖玉於90年11月16日將系爭抵 押權讓與被告,惟系爭抵押所擔保之債權960,000元自清償 日期起算至97年10月24日止已滿15年,依民法第125條規定 ,該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又抵押權人即被告於 消滅時效完成後,未於5年內即102年10月24日前實行其抵押 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被告之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因系 爭土地公示登記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原告所有 權有所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因訴外人葉聖玉積欠被告款項,故訴外人葉聖玉 於90年間將系爭抵押權讓與被告,且被告自受讓系爭抵押權 後並未行使過抵押權,惟因訴外人葉聖玉尚未清償債務,故 其不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均為7170分之128), 且被告對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有抵押權登記(臺南 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以安南土字第177390號收件、於90年11月 16日為抵押權讓與登記、擔保債權金額96萬元、權利存續期 間自82年7月24日起至82年10月24日止、清償日期為82年10 月24日、權利範圍為7170分之128)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



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 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 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抵押債權之存續期間截止日及 清償日期均為82年10月24日,已如前述,是該抵押債權之消 滅時效期間應自82年10月25日起算,至97年10月24日即已罹 於時效,而被告亦自承其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其抵押 權,是系爭抵押權應於102年10月24日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 消滅。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因時效消滅、除斥期間 之經過而消滅,自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抵押權 因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抵押權人於該債權之 請求權罹於時效後,5年間不實行系爭抵押權,致系爭抵押 權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訴請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權予以塗銷,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 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10,46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爰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 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位置 │面積(平│ 抵押權 │ 抵押權 │抵押權│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擔保│
│ │ │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收件字號│讓與登│ │債權金額(│
│ │ │ │ │ │記日期│ │新臺幣) │
├──┼───────┼────┼──────┼────┼───┼───────┼─────┤
│ ⒈ │臺南市安南區海│1079.52 │7170分之128 │ │90年11│自82年7月24日 │ │
│ │中段1236地號 │ │ │ │月16日│至82年10月24日│ │
├──┼───────┼────┼──────┤臺南市安├───┼───────┤ │
│ ⒉ │臺南市安南區海│ 136.69 │7170分之128 │南地政事│90年11│自82年7月24日 │ │




│ │中段1237地號 │ │ │務所民國│月16日│至82年10月24日│共同擔保96│
├──┼───────┼────┼──────┤90年安南├───┼───────┤萬元 │
│ ⒊ │臺南市安南區海│1958.05 │7170分之128 │土字第17│90年11│自82年7月24日 │ │
│ │中段1238地號 │ │ │7390號 │月16日│至82年10月24日│ │
├──┼───────┼────┼──────┤ ├───┼───────┤ │
│ ⒋ │臺南市安南區海│ 491.86 │7170分之128 │ │90年11│自82年7月24日 │ │
│ │中段1239地號 │ │ │ │月16日│至82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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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