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沛電腦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
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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