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慶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淵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進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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