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趙日淞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原告趙日淞與被告陳榮陞即暐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594,2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