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2號
TNDV,103,補,212,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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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趙日淞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原告趙日淞與被告陳榮陞即暐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594,2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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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