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89號
TNDV,103,聲,89,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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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謝燿州
相 對 人 劉艶秋
      廖志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5月24日所為
之90年度促字第2352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劉艷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艶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支付 命令同屬裁定性質,自亦準用上開更正之規定。二、查聲請人業已提出戶籍謄本證明相對人劉艶秋姓名中「艶」 字之書寫方式並非本院90年度促字第23520號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記載之「艷」字,是本院前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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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