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3年度,13號
TNDV,103,小上,13,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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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呂建德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被上訴人 鄧建華 住臺南市○○區○○路0000號
     王繼俠 住臺南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
     鄧建坤 住同上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
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之102年度南小字第6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 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68 條之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 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 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 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 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 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 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 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 為合法。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 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亦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判決第5頁第四點得心證之理由(一)認原告已合法終止 系爭租約,已違背法令,應由不同法官審理此案。 ㈡被上訴人於101年11月至102年1月間想片面終止系爭租約, 並通知向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之嘉藥學生不要給付房屋予上



訴人,實已構成侵權行為。
㈢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18日於系爭房屋加裝不銹鋼鐵門,且拒 絕將鑰匙交付上訴人,片面主張系爭租約已經到期,並侵占 上訴人之家具、家電物品,上訴人乃於102年2月2日報警, 並提出妨害自由罪之告訴。上訴人另於102年2月2日及同年3 月20日分別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被上訴人出面協調,並願給 付租金及與被上訴人協調管理費之爭議。
㈣兩造於102年1月就系爭租約發生爭執時,均不知有積欠瓦斯 費7,663元,承租之嘉藥學生亦未收到繳費單據。又因系爭 房屋於102年2月1日即遭被上訴人占用,故此筆瓦斯費用有 可能為被上訴人所使用或謊報度數,也有可能為承租之嘉藥 學生所使用。
㈤被上訴人表示其女兒為律師,兒子是檢警官員,與法官很熟 ,而原審法官顯然偏袒被上訴人,且上訴人為低收入族群, 原可請求辯護人協助,但遭原審法官拒絕。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81,757元,其 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則依同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 36條之25規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且須記載 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始合上 訴程式。次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固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內容,核應屬 事實審調查認定事實之範圍,且原判決並已敘明其得心證之 理由,上訴理由並未依前揭意旨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反成 文法法規之條項、內容,或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亦 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所 述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難認已對第一審 判決之有何違背法令之處為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小額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訴 訟費用1,500元(即第二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 ,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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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