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周智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聲請人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民國97年12月27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或父 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 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又未能依上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 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 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民法第1094第3項選定監護人時, 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 3至4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受 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 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 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 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 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094條之1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未成年人甲○○(民國 97年12月27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姨母, 甲○○之父親不詳,母親周秋伶於102年11月30日死亡,甲 ○○之外祖父周吉忠及外祖母周黃蟬亦均已死亡,故甲○○ 無法定監護人,又聲請人為甲○○最近親屬,自甲○○母親 死亡後,甲○○即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之,爰聲請 選定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周秋伶、周吉忠 及周黃蟬之除戶謄本、聲請人及未成年人甲○○之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 協會派社工人員訪視聲請人,所得評估與建議為:「經濟
能力:聲請人自營電器公司數十年,收入狀況穩定,無債務 問題,可支持未成年人生活所需費用,評估其經濟能力良好 。監護動機:聲請人於相對人(即未成年人甲○○之母親 周秋伶)過世後自願擔任未成年人之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 人互動親密,且為協助未成年人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故提起 本次申請,監護動機良善。支持系統:聲請人與其親屬互 動關係良好且同住,親屬皆願意協助其照顧未成年人,評估 支持系統良好。親職能力:聲請人可理性與成年人溝通教 養方式,且對於未成年人身心狀況及作息清楚明瞭,親職能 力良好。照顧計畫:聲請人尊重相對人過往之教育方式, 希望透過與自然互動之適性發展培養未成年人,照顧計畫明 確。綜上所述,聲請人自未成年人幼時便與其互動頻繁, 於相對人入院時期則擔任協助照顧者,對於未成年人之身心 狀況清楚熟悉,且訪視過程中互動關係密切自然,對於未成 年人之照顧方向亦明確穩定,親屬間支持系統良好,可互通 有無,故以經濟能力、監護動機、支持系統、親職能力及照 顧計畫綜合評估下,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無不 妥當處。」等語,有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函文檢 附之監護權歸屬調查工作訪視報告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甲 ○○已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所定之其他法定順位之監護人, 自有為甲○○選定監護人之必要。而聲請人為甲○○之姨母 ,依上開訪視報告所示,聲請人各項評估指標均屬良好,並 自甲○○幼年時便協助照顧至今,對甲○○身親狀況及作息 皆清楚明瞭,甲○○亦向社工員表示:生活照顧及餐食部分 多由聲請人準備等語,又據社工員訪視過程中之觀察,甲○ ○與聲請人互動親密,故由聲請人擔任甲○○之監護人,應 符合甲○○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之 監護人,並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本件選定未 成年人監護人事件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本件監護 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