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52號
TNDV,103,司繼,152,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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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2號
聲 明 人 朱鳳平 
      洪芷涵 
      洪承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啓裁 
      龎喬恩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 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而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 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 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 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再按第1138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杜雪英(女,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號十樓之5)於102 年12月19日死亡,聲明人朱鳳平洪芷涵洪承旭分別為被 繼承人之媳婦、曾孫子女,爰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杜雪英業於102年12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 杜雪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龎海生、龎江妹、龎漣 漪及因長男龎東生、三男龎峽生早於被繼承人杜雪英死亡, 而代位繼承之龎喬恩龎詠霖、龎丞佑等人;而聲明人朱鳳 平、洪芷涵洪承旭分別為被繼承人杜雪英之媳婦、曾孫子 女乙情,有卷附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可 稽佐證,堪予認定。次查,被繼承人杜雪英之繼承人龎江妹 、龎漣漪並未拋棄繼承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表及案件 查詢清單表為證,則聲明人洪芷涵洪承旭並未取得繼承權 ,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又揆諸前開規定,聲明人朱鳳平 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合法繼承人,自亦無拋棄繼承權之 必要。既如上述,本件聲明人朱鳳平洪芷涵洪承旭之聲 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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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