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034號
TNDV,103,司繼,1034,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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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034號
聲 明 人 王鼎惠 
      王吟竹 
      王婉靜 
      王富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貴貞  住居所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 127條 第 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王耀慶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東縣卑南 鄉○○村○○路00號,有聲明人等所提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自 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 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 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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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