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89號
TNDV,103,司拍,89,201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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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林瓊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瓊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9月27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瓊娥於99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19年10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1,050,23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貸款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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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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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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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永康區 │ 文化段 │810 │建│1832.39 │100000分之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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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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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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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7層樓房 │76│76│平│鋼筋│9.│平│全部 │
│ │9 │網寮里永二街│康區文化│鋼筋混凝│.2│.2│方│混凝│62│方│ │
│ │ │245巷27之10 │段810地 │土造 │9 │9 │公│土造│ │公│ │
│ │ │號二樓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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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文化段7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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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