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82號
TNDV,103,司拍,82,201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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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杜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順財將其名下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其所負債務 之清償,並於民國91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 000元,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 物等語。
三、查本件抵押物所有權人即相對人鄭順財已於92年6月12日死 亡,自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拍 賣抵押物,於法未合,經本院於103年3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 函到翌日起7日內提出鄭順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 繼承,並改列鄭順財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該補正函 已於103年3月20日由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親收無誤,有 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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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