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58號
TNDV,103,司拍,58,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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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洪惠雪
相 對 人 馬秉湘即馬振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所立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債務清償日期均為101年8 月12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 款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4月15日,並簽發發票 日為101年2月14日,票面金額為2,000,000元,受款人為聲 請人,到期日為101年4月15日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 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30,000元,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業於103年3月3日具狀陳稱,其與 聲請人於101年12月6日已另成立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雖 因故未依調解筆錄所定之分期給付日期清償,然已清償50,0 00元,尚欠450,000元,相對人每月薪資僅兩萬餘元,請求 本院調解,使相對人能依調解內容給付,本院不必再裁定拍 賣抵押物云云。惟上述調解筆錄既約定「如有一期未兌現視 同全部到期」,且相對人亦承認確有未依期限清償之情事, 則聲請人主張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並以此筆債務未獲 清償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即屬有據,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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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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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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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3106-5│建│3294.00 │100000分之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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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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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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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16層樓房│11│11│平│鋼筋│14│平│全│
│ │47│華西路1段8巷│區鹽埕段│鋼筋混凝│6.│6.│方│混凝│.1│方│ │
│ │9 │3號7樓 │3106-5地│土構造 │30│30│公│土構│1 │公│ │
│ │ │ │號 │ │ │ │尺│造 │ │尺│部│
├──┴─┴──────┴────┴────┴─┴─┴─┴──┴─┴─┴─┤
│共有部分:鹽埕段2458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 │
│共有部分:鹽埕段2458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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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