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22號
TNDV,103,司拍,122,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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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莊秀琴
相 對 人 沈介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詳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茂田於民國87年6月15日向第 三人莊鳳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約定清償日 期為87年12月15日,第三人吳茂田除簽發發票日為87年6月 15日,票面金額為2,100,000元,到期日為87年12月15日, 未載受款人之本票1紙交第三人莊鳳乙收執外,並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 三人吳茂田屆期未為清償,且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89年5月1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該不動 產上設定抵押權不受影響;又第三人莊鳳乙業將本件抵押債 權及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且已將前述本票交付聲請人, 並協同聲請人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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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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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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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新東段│951-1 │雜│158.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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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