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號
TNDV,103,司執消債更,2,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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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錢秀靜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子翔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502元,第6期至第12期每 期增加清償14,032元,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 5,000元, 清償總額合計為 740,36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0,283元(已扣除勞健保費), 102年 領取年終獎金10,000元等情,有甲○○○○○陳報狀、薪資 明細表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 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女黃○○(92年出生)、次女黃○○(96年出生 )均尚年幼,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有受扶養之必要, 債務人之配偶甲○○從事搬家臨時工之工作,旺季收入約 2 萬元至3萬元,淡季則約1萬多元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10 3年2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等附卷 可佐,是債務人主張需分擔子女之扶養費乙節,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 費約11,781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3年度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 103年度納 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 後合計17,952元【計算式:10,869+(7,083×2÷2)=17,952 】,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 理,並同意將保單解約金98,225元,分攤於第 6期至第12期 ,每期增加清償14,032元,且於每年 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 5,000 元,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憑,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 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臺中市 ○○區○○○段000○00地號、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之共有土地,價值合計約 2,268元,有限責任台南第 三信用合作社之投資3,000元,保單解約金 98,225元,有債 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另因第三人甲○○應將坐落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應有部分:4分之1)及其上 同段 137建號房屋(應有部分:4分之1)之不動產回復登記 為債務人所有,有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382號和解筆錄在卷 可憑,經本院調取前開地號及建號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雖該不動產仍未回復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惟亦應計入債務人 之財產中,而前開不動產價值合計約 518,150元,有土地及 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等可參,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621,643元(計算式:2,268+3,0 00+98,225+518,150= 621,643)。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 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280,159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409,872元【以102年度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 :《10,244+(6,834×2÷2)》×24=409,872】,扣除後已無 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40,3 68元,已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 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 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之收入應尚未加計加 班費及其他年節或年終獎金;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債務人 須繼續清償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始能聲請裁定免責,本件清 償成數尚不及前開成數,恐難謂更生方案公允。且債務人之 信用卡消費多為信用卡、現金卡,顯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 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更生 之原因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 ,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再者,年終獎金 或加班費係雇主考量公司營運狀況,額外給予員工之不特定 給付,倘公司獲利不佳或訂單減少,即無法發放獎金且無加 班之機會。據債務人任職之甲○○○○○陳報債務人 102年 度8月至103年度 1月薪資明細中,已包含基本薪資、全勤獎 金及加班費,另有發放年終10,000元等情,有其陳報狀、薪 資明細表等在卷可憑,是而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核與真實 相符,年終獎金已提出 5,000元用以清償債務,確已盡力清 償。債權人之主張,容有誤會。
㈡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 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依 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未盡力撙節開支,無 非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然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 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 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 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 意旨。則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至於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 3 章「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 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 ,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 第 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故債權人之主張,實對於消 債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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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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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502元。 │
│ ②保單解約金(第6期至第12期,共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4,032元。 │
│ ③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0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 │
│ 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
│ 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637,553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740,368元。 │
│4、清償成數:15.9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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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清償金額 │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 第1-72期 │保單解約金│年終獎金( │ │
│ │ │ │ │ │(第6-12期)│每年3月) │ │
├──┼────┼─────┼────┼──────┼─────┼─────┼──────┤
│ 一 │台新國際│ 699,501 │ 15.08% │ 1,282 │ 2,116 │ 754 │ 111,640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二 │大眾商業│ 485,778 │ 10.47% │ 890 │ 1,469 │ 523 │ 77,501 │
│ │銀行 │ │ │ │ │ │ │
├──┼────┼─────┼────┼──────┼─────┼─────┼──────┤
│ 三 │萬泰商業│ 562,449 │ 12.13% │ 1,031 │ 1,702 │ 606 │ 89,782 │
│ │銀行 │ │ │ │ │ │ │
├──┼────┼─────┼────┼──────┼─────┼─────┼──────┤
│ 四 │中國信託│1,300,845 │ 28.05% │ 2,385 │ 3,936 │ 1,402 │ 207,684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五 │玉山商業│ 177,546 │ 3.83% │ 326 │ 537 │ 192 │ 28,383 │
│ │銀行 │ │ │ │ │ │ │




├──┼────┼─────┼────┼──────┼─────┼─────┼──────┤
│ 六 │甲○(台│ 175,716 │ 3.79% │ 322 │ 532 │ 190 │ 28,048 │
│ │灣)商業│ │ │ │ │ │ │
│ │銀行 │ │ │ │ │ │ │
├──┼────┼─────┼────┼──────┼─────┼─────┼──────┤
│ 七 │第一金融│ 330,576 │ 7.13% │ 606 │ 1,001 │ 357 │ 52,781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八 │臺灣新光│ 170,636 │ 3.68% │ 313 │ 516 │ 184 │ 27,252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九 │遠東國際│ 462,874 │ 9.98% │ 849 │ 1,400 │ 499 │ 73.922 │
│ │商業銀行│ │ │ │ │ │ │
├──┼────┼─────┼────┼──────┼─────┼─────┼──────┤
│ 十 │滙誠第二│ 111,285 │ 2.4% │ 204 │ 337 │ 120 │ 17,767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一│元大國際│ 160,347 │ 3.46% │ 294 │ 486 │ 173 │ 25,608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合 計 │4,637,553 │ 100﹪ │ 8,502 │ 14,032 │ 5,000 │ 740,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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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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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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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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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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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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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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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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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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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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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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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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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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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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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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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