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零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育成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03年4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99元及費用117
0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
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
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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