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937號
TNDV,103,司促,9937,201404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重鈞
債 務 人 黃增吟
債 務 人 賴瑞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重鈞於民國91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時,邀
     同債務人黃增吟賴瑞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309,219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46,101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98年11月1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
     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2年12月1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餘欠115,355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