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503號
TNDV,103,司促,9503,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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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
債 權 人 萬肇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宜靜即巫佩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巫宜靜即巫佩芸戶籍地址為雲林縣麥寮鄉,非 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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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