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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972號
TNDV,103,司促,7972,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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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972號
債 權 人 黃衍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順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順彬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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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