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971號
TNDV,103,司促,7971,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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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汪順生
債 務 人  FROMUS INC.
兼法定代理人 莊瑞池
債 務 人  孫美娟
債 務 人  吳忠信
一、債務人FROMUS INC.、吳忠信孫美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美金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二八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FROMUS INC.、莊瑞池吳忠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美金貳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肆點二五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四五四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FROMUS INC.、莊瑞池吳忠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美金壹拾陸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零五七一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FROMUS INC.、莊瑞池吳忠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美金貳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二七七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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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