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汪順生
債 務 人 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忠信
債 務 人 莊瑞池
債 務 人 孫美娟
一、債務人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忠信、孫美娟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忠信、莊瑞池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忠信、莊瑞池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