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債 權 人 楊奇烈即意境裝飾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邑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二度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陳俊邑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 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 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