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6號
TNDV,102,重訴,66,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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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許丸珠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唐德麟
被   告 阮氏宣
      吉勝莉
      許鋐鎰(即劉渝潔即台南市私立跨進老人長期照顧
      中   心之承受訴訟人)
      許晏豪(即劉渝潔即台南市私立跨進老人長期照顧
      中   心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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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