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3號
TNDV,102,重訴,23,2014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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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程銘泓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歆
以上上訴人與林正言等5人間因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3年3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核定為新台幣5,173,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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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