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07號
TNDV,102,重訴,207,201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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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陳美鈴
      陳亮谷
      陳俊傑
      王榕彬
      王儷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王黃金鳳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及同段50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 分之1 借名登記在訴外人陳耀祥名下,又因原告向訴外人王 黃金鳳購買前開土地應有部分,依訴外人王黃金鳳及訴外人 陳謝宇治簽訂之「合夥購買房地產契約書」第12條約定、代 位及繼承法律關係,代位訴外人王黃金鳳請求被告移轉前開 土地應有部分,惟前開「合夥購買房地產契約書」係訴外人 王黃金鳳及訴外人陳謝宇治簽訂,何以對於訴外人陳耀祥發 生效力?且該「合夥購買房地產契約書」第12條約定該契約 有效期間至房地出賣為止,似非得據向被告請求移轉土地應 有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原告另主張其將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 房屋借名登記於訴外人陳耀祥名下,已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 記意思表示,惟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向被告請求 移轉前開建物所有權登記,亦未表明。本院前於102年10月2 2 日審理期日已請原告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該請求權何時 可以行使,原告迄仍未表明,應有請原告再予敘明必要。三、原告陳明就系爭土地建物已辦妥繼承登記(重訴卷113 頁) ,請原告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原告提出訴外人陳謝宇治除戶謄本。
五、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完整辯論意旨書狀,繕本逕寄被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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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