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設定信託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5號
TNDV,102,重訴,155,201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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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鳳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玲間請求所有權設定信託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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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