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鳳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玲間請求所有權設定信託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