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嘉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堂焜等人間因102年度續字第2號分割共
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6,9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