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號
TNDM,103,附民,7,201404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惠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柯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25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八萬 一千九百九十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就其中一百萬元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忠義被訴詐欺及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 易字第125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惟原告 若仍欲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 ,並不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駁回而受影響,附此 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