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57號
TNDM,103,附民,57,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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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張林梅峯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林怡靖律師
被   告 張銀蘭
上開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3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被告刑事案件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李孟仁律師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逕行移送民事
庭(見民國103 年4 月3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8頁反面),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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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