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張林梅峯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林怡靖律師
被 告 張銀蘭
上開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3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被告刑事案件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李孟仁律師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逕行移送民事
庭(見民國103 年4 月3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8頁反面),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