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3年度,5號
TNDM,103,訴緝,5,201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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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榮欽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榮欽提出新臺幣叁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另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榮欽,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雖涉犯重罪,且前已逃亡多年,而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本案業已審結,且被告對於被訴犯罪 事實,於逃亡前之警詢、偵查及緝獲後本院審理程序,多未 爭執否認;而被告雖逃亡多年,然逃亡期間亦未有其他犯罪 紀錄。本院考量上情,認此一羈押之必要性尚非不得以具保 替代。爰准予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 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現居所,另限制出境、出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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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