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榮欽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呂榮欽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呂榮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前於民國95年10月27日經本院發布通緝,直至103年1月23日始通緝到案,逃匿多年;而本案尚未審結,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以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必要,且此一必要性亦不能因具保而減免,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