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94號
TNDM,103,訴,94,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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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盛斌
具 保 人 袁華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華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黎盛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袁華泰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附卷足憑。茲被 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 本院送達證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民國一○三年四 月七日南市警永偵字第○○○○○○○○○○號函檢附之報 告書各一份在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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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