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68號
TNDM,103,訴,68,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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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惠津
指定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2913、10441、10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惠津犯詐欺取財罪,共陸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壹佰參拾伍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附表四所示之從刑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邱惠津自民國99年11月10日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分 別邀集方素絹、陳建良、林建興何日春陳楊淑子、黃美 蓉、吳雲霞、陳靜芬、李曉鳳、潘孟真、鄭素娥涂惠棻、 林淑慧、唐曉嵐唐湘萍黃麗娥翁秀梅侯碧雲、王秋 敏、李樺芳余清秀吳峰杰戴月春、洪如亮、陳鈴曲與 郭鄭桂琴等26人參加由其自任會首或以不知情之妹妹邱黃惠 娥(綽號小惠)與大姑謝玲玲(邱黃惠娥謝玲玲涉犯詐欺 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會首之如附表一所示之7起互 助會,詎邱惠津為填補服飾店虧損與民間借貸重利所生之資 金缺口而以會養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會員間 彼此不相認識之機會,於編製如附表一所示之7會之互助會 單而須排定會員得標順序時,虛列如附表二所示7會之人頭 會員優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得標收款,並冒用如附表三 所示之5名活會會員名義得標收款,以此方式詐騙方素絹、 陳建良、林建興何日春陳楊淑子、黃美蓉吳雲霞、陳 靜芬、李曉鳳、潘孟真、鄭素娥涂惠棻、林淑慧、唐曉嵐唐湘萍黃麗娥翁秀梅侯碧雲王秋敏李樺芳、余 清秀、吳峰杰戴月春、洪如亮、陳鈴曲與郭鄭桂琴等26名 會員,渠等因而陷於錯誤,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繳納 互助會款給邱惠津邱惠津藉此方式計詐得63次互助會期會 款共新臺幣(下同)750萬4,000元。
二、邱惠津明知其經濟困窘,已無資力,為週轉資金所需,於前 述以會養會期間,復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有價證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偽造如附表 四所示之吳阿水李月秀陳忠田、妍萱服飾、黃惠敏、林 艷助、許登發吳輝建、翁秀梅、陳月英、三協成、吳美君 、緯承實業社、阿惠等人之簽名,以及如附表四所示之陳忠 田、李月秀郭聰南陳琳達楊金河吳美君郭南聰、 楊淑婷、郭玉菁林艷助楊金河等人之簽名及指印或盜蓋



印章,並盜蓋如附表四所示之林敏婷盧宜萱陳惠香、盧 文祥、林淑枝施榮隆等人存放在己處之印章,以此方式開 立如附表四所示票面金額、發票日期之本票共135紙,金額 合計270萬元,並將上開偽造之本票分別交付給如附表四所 示之方素絹、陳建良、林建興何日春陳楊淑子、陳靜芬 、侯碧雲吳峰杰等得標之會員抵付會款。101年9月間,邱 惠津因週轉失靈通知會員停止如附表一所示之7起互助會, 並於同年10月7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自首,嗣且 相繼有告訴人提出告訴,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方素絹、陳建良、林建興何日春陳楊淑子、黃美蓉吳雲霞、陳靜芬、李曉鳳、潘孟真、鄭素娥涂惠棻、林 淑慧、唐曉嵐唐湘萍黃麗娥翁秀梅侯碧雲王秋敏李樺芳余清秀吳峰杰等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業經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何取證之瑕疵或其他不當情事,復與本案事實 有相當之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邱惠津對上揭事實均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方素絹(警卷第70至81頁,偵五卷 第127、128頁)、陳建良(警卷第210至213頁)、林建興( 警卷第234至236頁)、何日春(警卷第238至240頁)、陳楊 淑子(警卷第249至252頁)、黃美蓉(警卷第258至263頁) 、吳雲霞(警卷第269至275頁)、陳靜芬(警卷第283至286 頁)、李曉鳳(警卷第295至298頁)、潘孟真(警卷第304 至307頁)、鄭素娥(警卷第309至311頁)、涂惠棻(警卷 第313至315頁)、林淑慧(警卷第318至320頁)、唐曉嵐( 警卷第323至326頁、偵一卷3、4頁、偵二卷第5至9頁、偵三 卷第3至5頁、偵四卷第6至9頁)、唐湘萍(警卷第327至331 頁、同前偵卷頁碼)、黃麗娥(警卷第352至354頁)、翁秀 梅(警卷第358至360頁)、侯碧雲(警卷第362至371頁)、 王秋敏(警卷第414至416頁)、李樺芳(警卷第418至420頁 )、余清秀(警卷第422至425頁)、吳峰杰(警卷第430至4 33頁)、戴月春(警卷第438至441頁)、洪如亮(警卷第44 3至445頁)、陳鈴曲(警卷第447至450頁)與郭鄭桂琴(警 卷第453至455頁)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卷附互助會單 影本(警卷第51至68頁、第93、121、214、243、253、264 、276、277、287、300、334、355、374、407、427、435、



452頁),及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本票影本共135紙(警卷第 118至120頁、第124頁、第217至232頁、第245至246頁、第 254至256頁、第288至293頁、第300、334、355、374頁、第 377至411頁、第436、437頁)在卷可按,而堪信實。被告犯 行,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 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輕度 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且其偽造印章 、印文、署名,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行使偽造有 價證券獲取對價之詐欺取財行為,則屬行使偽券之行為(參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判例),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 不知情之邱黃惠娥謝玲玲擔任會首詐欺取財,為間接正犯 ;又被告前開所犯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數行為,其犯 意各別、侵害之法益不一,應分論併罰之。另被告於被害人 等提出告訴前之101年10月7日即已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自首上開犯行,有其同日警詢筆錄及自首內容書在卷可 稽(警卷第1至50頁),其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 其犯罪事實前,自首而受裁判,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 行刑。至被告所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共135紙,雖均未 扣案,然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205條規定, 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而偽造之本票上之 簽名、印文及指印,均存在於上開偽造之本票上,因偽造之 本票已宣告沒收,爰不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覆為沒收之 諭知(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1054號、63年臺上字第2770號 判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目索引:
警 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
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4286號卷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交查字第209號卷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4287號卷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交查字第208號卷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附表一:被告邱惠津起會一覽表
┌──┬────────┬──┬────┬────┬──┬─────┐
│編號│互助會期間 │會數│每會金額│標金利息│內外│告訴人參加│
│ │ │ │(新臺幣)│ │標 │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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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會 │99年11月10日起迄│25會│10,000元│固定利息│內標│方素絹1會 │
│ │101年11月13日止 │ │ │2,000元 │ │陳鈴曲1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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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會 │100年7月5日起迄 │25會│10,000元│固定利息│內標│吳雲霞1會 │
│ │102年7月5日止 │ │ │2,000元 │ │潘孟真4會 │
│ │ │ │ │ │ │唐曉嵐2會 │
│ │ │ │ │ │ │唐湘萍3會 │
│ │ │ │ │ │ │洪如亮1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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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會 │99年12月10日起迄│25會│20,000元│固定利息│內標│何日春2會 │




│ │102年2月10日止 │ │ │4,000 元│ │吳雲霞1會 │
│ │ │ │ │ │ │陳靜芬4會 │
│ │ │ │ │ │ │戴月春8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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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會 │100年2月10日起迄│25會│20,000元│固定利息│內標│侯碧雲4會 │
│ │102年2月10日止 │ │ │4,000 元│ │吳峰杰1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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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會 │101年1月10日起迄│25會│20,000元│固定利息│內標│方素絹2會 │
│ │103年1月10日止 │ │ │4,000 元│ │陳建良4會 │
│ │ │ │ │ │ │黃美蓉1會 │
│ │ │ │ │ │ │陳楊淑子1 │
│ │ │ │ │ │ │會 │
│ │ │ │ │ │ │李曉鳳1會 │
│ │ │ │ │ │ │翁秀梅3會 │
│ │ │ │ │ │ │唐湘萍2會 │
│ │ │ │ │ │ │余清秀2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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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會 │101年5月10日起迄│25會│20,000元│固定利息│內標│方素絹2會 │
│ │103年5月10日止 │ │ │4,000 元│ │林建興2會 │
│ │ │ │ │ │ │潘孟真1會 │
│ │ │ │ │ │ │黃麗娥1會 │
│ │ │ │ │ │ │侯碧雲3會 │
│ │ │ │ │ │ │王秋敏1會 │
│ │ │ │ │ │ │陳鈴曲2會 │
│ │ │ │ │ │ │郭鄭桂琴5 │
│ │ │ │ │ │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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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會 │101年7月10日起迄│25會│20,000元│固定利息│內標│方素絹3會 │
│ │103年7月10日止 │ │ │4,000 元│ │潘孟真6會 │
│ │ │ │ │ │ │鄭素娥1會 │
│ │ │ │ │ │ │涂惠棻2會 │
│ │ │ │ │ │ │林淑慧1會 │
│ │ │ │ │ │ │李樺芳4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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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邱惠津虛列人頭詐標會款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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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互助│人頭會員及│尚餘│被告詐標日期 │被告詐得會款 │
│號│會別│會次 │活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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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會 │1.謝玲玲 │2會 │99年11月10日 │ 16,000元 │




│ │ │ │ │ │(8,000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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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會 │2.許美珠 │2會 │99年12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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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會 │3.敏俐 │2會 │100年1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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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會 │4.政芳 │2會 │100年2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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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會 │5.家珍 │2會 │100年3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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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會 │6.阿華 │2會 │100年4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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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會 │7.舜揚 │2會 │100年5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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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會 │8.阿奇 │2會 │100年6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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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會 │9.玉玲 │2會 │100年7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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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會 │11.阿枝 │2會 │100年9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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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會 │12.家鳳 │2會 │100年10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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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會 │17.賢治 │2會 │101年3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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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會 │18.素絹 │2會 │101年4月12日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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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B會 │1.小惠及謝│10會│100年7月5日 │ 80,000元 │
│ │ │ 玲玲 │ │ │(8,000元*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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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B會 │2.蔡宜珍 │10會│100年8月5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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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B會 │3.許美珠 │10會│100年9月5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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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B會 │4.敏俐 │10會│100年10月5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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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B會 │5.阿華 │10會│100年11月5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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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B會 │6.家珍 │10會│100年12月5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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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B會 │7.承偉 │10會│101年1月5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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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B會 │11.阿麗 │10會│101年5月5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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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C會 │2.艷助 │7會 │100年1月10日 │ 112,000元 │
│ │ │ │ │ │(16,000元*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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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C會 │3.研萱 │7會 │100年2月10日 │ 1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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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會 │4.俊麟 │7會 │100年3月10日 │ 1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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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C會 │5.林春 │7會 │100年4月10日 │ 1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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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C會 │6.阿華 │7會 │100年5月10日 │ 1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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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C會 │7.高方發 │7會 │100年6月10日 │ 1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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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C會 │9.家珍 │7會 │100年8月10日 │ 1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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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D會 │2.艷助 │5會 │100年2月10日 │ 80,000元 │
│ │ │ │ │ │(16,00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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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D會 │3.研萱 │5會 │100年3月10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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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D會 │4.俊麟 │5會 │100年4月10日 │ 80,000元 │
├─┼──┼─────┼──┼───────┼───────┤
│33│D會 │5.林春 │5會 │100年5月10日 │ 80,000元 │
├─┼──┼─────┼──┼───────┼───────┤
│34│D會 │6.阿華 │5會 │100年6月10日 │ 80,000元 │
├─┼──┼─────┼──┼───────┼───────┤
│35│D會 │7.高方發 │5會 │100年7月10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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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D會 │8.雅姿 │5會 │100年8月10日 │ 80,000元 │
├─┼──┼─────┼──┼───────┼───────┤
│37│D會 │9.家珍 │5會 │100年9月10日 │ 80,000元 │
├─┼──┼─────┼──┼───────┼───────┤
│38│D會 │10.雅玲 │5會 │100年10月10日 │ 80,000元 │
├─┼──┼─────┼──┼───────┼───────┤
│39│D會 │11.阿鳳 │5會 │100年11月10日 │ 80,000元 │
├─┼──┼─────┼──┼───────┼───────┤
│40│D會 │12.筱玲 │5會 │100年12月10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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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D會 │13.靜芬 │5會 │101年1月10日 │ 80,000元 │
├─┼──┼─────┼──┼───────┼───────┤
│42│D會 │14.陳愛慈 │5會 │101年2月10日 │ 80,000元 │
├─┼──┼─────┼──┼───────┼───────┤
│43│D會 │15.簡培英 │5會 │101年3月10日 │ 80,000元 │
├─┼──┼─────┼──┼───────┼───────┤
│44│D會 │16.月春 │5會 │101年4月10日 │ 80,000元 │
├─┼──┼─────┼──┼───────┼───────┤
│45│D會 │17.安秀 │5會 │101年5月10日 │ 80,000元 │
├─┼──┼─────┼──┼───────┼───────┤
│46│D會 │18.明嫂 │5會 │101年6月10日 │ 80,000元 │
├─┼──┼─────┼──┼───────┼───────┤
│47│D會 │19.雲美 │5會 │101年7月10日 │ 80,000元 │
├─┼──┼─────┼──┼───────┼───────┤
│48│D會 │20.美麗 │5會 │101年8月10日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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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E會 │2.若玫 │16會│101年2月10日 │ 256,000元 │
│ │ │ │ │ │(16,000元*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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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E會 │4.湘萍 │16會│101年4月10日 │ 256,000元 │
├─┼──┼─────┼──┼───────┼───────┤
│51│E會 │5.詩蓉 │16會│101年5月10日 │ 256,000元 │
├─┼──┼─────┼──┼───────┼───────┤
│52│E會 │6.家珍 │16會│101年6月10日 │ 256,000元 │
├─┼──┼─────┼──┼───────┼───────┤
│53│E會 │9.小雅 │16會│101年9月10日 │ 25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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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F會 │2.若玫 │20會│101年6月10日 │ 320,000元 │
│ │ │ │ │ │(16,000元*20) │
├─┼──┼─────┼──┼───────┼───────┤
│55│F會 │3.阿華 │20會│101年7月10日 │ 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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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F會 │4.佳祥 │20會│101年8月10日 │ 320,000元 │
├─┼──┼─────┼──┼───────┼───────┤
│57│F會 │6.阿銀 │20會│101年9月10日 │ 320,000元 │
├─┼──┼─────┼──┼───────┼───────┤
│58│G會 │2.家惠 │22會│101年8月10日 │ 352,000元 │
│ │ │ │ │ │(16,000元*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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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邱惠津冒用活會會員名義標會一覽表┌──┬──┬────┬──┬───────┬───────┐
│編號│互助│被冒用會│尚餘│被告冒標日期 │被告冒收金額 │
│ │會別│員及會次│活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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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會 │10.怡雯 │7會 │100年9月10日 │ 288,000元 │
│ │ │ │ │ │(16,000元*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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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會 │11.美麗 │7會 │100年10月10日 │ 288,000元 │
├──┼──┼────┼──┼───────┼───────┤
│ 3 │C會 │13.明嫂 │7會 │100年12月10日 │ 2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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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會 │14.雲美 │7會 │101年1月10日 │ 2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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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C會 │15.雅娟 │7會 │101年2月10日 │ 2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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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被告邱惠津偽造有價證券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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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犯罪 │發票日期、發票│票據號碼 │ 交付 │罪名及宣告刑 │
│ │ │ 方法 │金額 │ │ 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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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阿水│偽造簽│101年6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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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吳阿水│偽造簽│101年6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3 │吳阿水│偽造簽│101年6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4 │林敏婷│盜蓋印│101年8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章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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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敏婷│盜蓋印│101年8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章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6 │林敏婷│盜蓋印│101年8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章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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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盧宜萱│盜蓋印│101年9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章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8 │盧宜萱│盜蓋印│101年9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章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9 │盧宜萱│盜蓋印│101年9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章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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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忠田│偽造簽│101年9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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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忠田│偽造簽│101年9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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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忠田│偽造簽│101年9月15日 │CH0000000 │方素絹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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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3月15日 │CH116631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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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3月15日 │CH116632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15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3月15日 │CH116633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16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3月15日 │CH116634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17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3月15日 │CH116635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18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4月15日 │CH116629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19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4月15日 │CH116630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20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4月15日 │CH116636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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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4月15日 │CH116637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22 │李月秀│偽造簽│101年4月15日 │CH116638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23 │郭聰南│偽造簽│101年5月15日 │CH116506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24 │郭聰南│偽造簽│101年5月15日 │CH116507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25 │郭聰南│偽造簽│101年5月15日 │CH116508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26 │郭聰南│偽造簽│101年5月15日 │CH116509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27 │郭聰南│偽造簽│101年5月15日 │CH116510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指├───────┤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印各1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枚 │ │ │ │紙沒收。 │
├──┼───┼───┼───────┼─────┼───┼───────────┤
│28 │吳阿水│偽造簽│101年6月15日 │CH116520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29 │吳阿水│偽造簽│101年6月15日 │CH116521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30 │吳阿水│偽造簽│101年6月15日 │CH116523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31 │吳阿水│偽造簽│101年6月15日 │CH116524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
│32 │吳阿水│偽造簽│101年6月15日 │CH116525 │陳建良│邱惠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名1枚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萬元 │ │ │未扣案之左列偽造本票壹│
│ │ │ │ │ │ │紙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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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