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3年度,12號
TNDM,103,聲判,12,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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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慧婷
被   告 翁欣榆
      涂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3年度上聲議字第515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 2項前段分別規定 :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 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故「委任律 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程序始 稱合法。又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關於上開規定之立 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為 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 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 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檢察署提出「委任律師理由狀」,於該書狀中表明前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101年度偵續字第309號 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遭駁回後,聲請交付審判之旨,經 該檢察署於103年4月17日以檢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送本 院辦理。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委任律師理由狀」,其書 狀末雖蓋有「律師事務所莊鵬飛」之印文。然本院影印聲請 人上開「委任律師理由狀」為附件,向莊鵬飛律師函詢是否 曾接受聲請人之委任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莊鵬飛律師 覆稱:「本律師既未受委任,亦未曾代聲請人林慧婷撰寫如 來文附件『委任律師理由狀』,且其上律師之印章亦非本律 師所有」,有莊鵬飛律師事務所103年4月23日易衡字第2993 號函在卷可憑。則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既非委任律師所為, 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 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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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