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13號
TNDM,103,聲,813,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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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如來
具 保 人 薛吳月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吳月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 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薛如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薛吳月梅出具現金2萬元保證後釋放,有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按 。茲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 人到庭,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被告且經拘提無著,復無在 監在押之情,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 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在監在押 紀錄表等資料可參,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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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