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23號
TNDM,103,聲,723,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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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家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家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家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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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