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37號
TNDM,103,聲,637,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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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添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添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添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28日 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8月1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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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