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3年度,7號
TNDM,103,簡附民,7,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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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吳岱芬
附民被告  曾天常
附民被告  邱淑棋
附民被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附民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和 解 筆 錄
上當事人間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就本院103年易字第212號一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刑事第三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郭純瑜
  通 譯 賴恩冕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附民原告 吳岱芬
  附民被告 曾天常
  附民被告 邱淑棋
  附民被告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附民被告曾天常邱淑棋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應連帶給付附民原告新台幣7萬5千元。
 ㈡附民被告應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前將第一項之款項匯入附民
  原告指定之帳戶即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內
  。
 ㈢附民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於收受前開款項後,撤回本件刑
  事告訴。
 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附民原告 吳岱芬
           附民被告 臺灣屈臣氏個人商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曾天常
           附民被告 邱淑棋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郭純瑜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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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