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吳岱芬附民被告 曾天常附民被告 邱淑棋附民被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上列附民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和 解 筆 錄上當事人間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就本院103年易字第21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郭純瑜 通 譯 賴恩冕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附民原告 吳岱芬 附民被告 曾天常 附民被告 邱淑棋 附民被告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附民被告曾天常、邱淑棋、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應連帶給付附民原告新台幣7萬5千元。 ㈡附民被告應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前將第一項之款項匯入附民 原告指定之帳戶即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內 。 ㈢附民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於收受前開款項後,撤回本件刑 事告訴。 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附民原告 吳岱芬 附民被告 臺灣屈臣氏個人商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曾天常 附民被告 邱淑棋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郭純瑜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