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3年度,44號
TNDM,103,交訴,44,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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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義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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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