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附民原告 許春城
附民被告 陳建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永慶
潘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97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建中被訴傷害致重傷案件( 102年度訴字第197號傷害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